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不卖了,能主张增值损失吗? 环球聚看点
来源:法务网
发表日期:2023-03-17 13:15:34
(资料图)
张静律师解答:对于是否支持增值损失这个问题,要根据案情和违约情况判定,可能各个法官的看法不同导致判决不同。如下面这个案件,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卖家违约不配合过户构成根本违约,一审法z院支持了违约金后,又酌情支持了22万的增值损失。但二审法z院认为买家签订合同时称还要1个月就有购房资格,实际却等了6个月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房屋交易延迟,自己也有责任,况且其只交了2万定金,最终改判卖家不用赔偿增值损失。
判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
对于张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问题。鉴于自双方签订买卖合同至今,涉讼房屋所在区域内的房屋价格确有一定幅度的上升,考虑到已经支持了张某违约金的诉请,故法z院酌情判处李某按照涉讼房屋的实际成交价的20%,向张某赔偿因房屋升值造成的损失220000元(1100000元×20%)。对超出该金额的部分,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
关于张某提出因房价上涨要求李某赔偿损失的问题。从张某的陈述可知,其二人虽然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前已告知李某尚不具备本市购房资格,但是其二人当时所披露的只是其二人社保缴费期限与限购政策要求的社保缴费期限相差一个月左右。事实上,张某经查询发现自己的社保存在补缴而无法满足本市住房限购政策对购房人社保缴费情况的要求,虽然经三方在2017年10月28日协商变更、延长履行期限,但造成涉讼房屋从签订到约定办理网签等交易手续的时间长达半年之久,责任在于张某。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考虑到张某仅支付了20000元的定金,本院对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价上涨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李某关于其无需赔偿房屋增值损失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法z院判令李某承担涉讼房屋升值所造成的损失220000元欠妥,二审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