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信息:深圳建立公积金贷款动态调整机制 贷款最高额度可上浮40%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曹媛深圳报道
(资料图片)
3月24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下简称《管理规定》),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优化和调整,在保持原有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记者了解到,本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管理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了对购买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购房、购买绿色建筑住房等的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此外,修订内容还包括精简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部分条文内容;增加相关条款内容等。据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将于4月7日正式实施。
据统计,截至2022年底,深圳累计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3892.89亿元,为40.48万户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共计2596.54亿元。
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管理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了对购买首套住房、多子女家庭购房、购买绿色建筑住房等的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按照不同情况划分,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上浮20%、30%、40%不等。
《管理规定》明确,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不高于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独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一定比例:
第一,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20%;
第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第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下同)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30%;
第四,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且所购住房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的,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上浮40%。
《管理规定》强调,“考虑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能出现的资金流动性风险,对按倾斜性贷款政策上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设置动态调整规则。根据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公布的个贷率,对按照倾斜性贷款政策上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进行动态调整。”
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申请人作出区分
《管理规定》精简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定义,并对共同申请人作出区分。
记者对比发现,原条文中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定义被精简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仅包括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将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调整至业务办理程序章节中,条文更加清晰。
此外,《管理规定》按照必须作共同申请人和可作共同申请人的情形进行区分,给予共同申请人更大自主选择权;按照深圳市缴存或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对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予以明确。
增设不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形
此外,《管理规定》还将职工行使异议复核权利的期限从5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月。将深圳市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类型调整为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两类。
为规范贷款业务管理,还增设了不予支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情形。《管理规定》强调,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时,应当如实申报信息。
如对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购房行为、住房数量、公积金贷款等情况进行隐瞒或虚报,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或者在无劳动关系的单位挂靠缴存公积金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故意停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可以终止其公积金贷款办理手续、提前收回贷款,或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按同档次商业住房贷款利率计息。
申请人自上述不诚信行为被认定之日起5年内再次提起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更多内容请下载21财经APP